安全验收评价是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依据。Р3.1.2 港口建设项目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时机,应遵守下列原则。Р3.1.2.1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应在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开展。Р3.1.2.2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应在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开展。Р3.1.3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评价阶段,第二阶段为报告评审备案阶段。Р3.1.2.1 评价阶段的程序依次为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Р3.1.2.2 评审备案阶段的程序依次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报告修改、报告备案。Р安全验收评价的阶段划分及评价程序框图见图3.1.3。Р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Р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Р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Р定性、定量评价Р选择评价方法Р划分评价单元Р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Р前期准备Р评Р价Р阶Р段Р评Р审Р备Р案Р阶Р段Р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Р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修改Р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Р图3.1.3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阶段划分及评价程序框图Р3.2 评价范围Р3.2.1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应根据立项批复(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设计文件以及项目实际实施范围情况确定评价范围。Р3.2.2 安全验收评价的地域范围包括港口建设项目所含陆域和水域。Р3.2.2.1 陆域范围应包括生产区(码头泊位、仓库、堆场、储罐区、站场)及配套建设的生产生活辅助区、货物查验区、港内道路和铁路专用线等。Р3.2.2.2 水域范围应包括码头前沿船舶停泊水域、船舶调头区等。Р3.2.3 安全验收评价应明确规定评价的货种范围和作业范围。货种范围和作业范围由经审查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