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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留守儿童法律保护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等义务。(2)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目前法律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缺乏操作性。例如委托监护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等需要进一步明确。(3)确立对监护人的监督制度。《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但履行情况外人很难知情。建议在基层社区中,监督人由居委会、村委会的成员担任,发现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监督人应制止、教育、劝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甚至报案。(4)完善组织监护制度。虽然《民法通则》有相关规定,但现实中这些组织既没有专项监护经费,又没有专门监护人员,不具备监护职能,不适宜担任监护人。因此需从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来源等实际问题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国家监护制度。Р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建议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切实将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纳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中,特别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人身与财产权益,消除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歧视,适时出台《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以便更有针对性的加强保护。Р 第四,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学校、社区、基层政府、司法机关保护力度。公安、司法部门要配合学校做好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预防违法犯罪意识,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公安部门不仅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加大对非刑事案件的治安案件和人身伤害案件的重视和处罚力度,对父母遗弃留守儿童的案件进行有效干预;法院积极探索审判职能,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保障留守儿童维权途径畅通,对留守儿童实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部门同时加大对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力度,增强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提前法律援助介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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