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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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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刑诉法还规定,经特别法律授权的一些行政机关和法人团体在特定情况下亦可提起刑事诉讼。如有关行政机关团体可对违反其内部章程之违法行为提起诉讼Р;再如治安警察机关对于在简易诉讼程序中解决的违法行为及其他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市政当局对违反市政条例、规章、告示等违法行为有权提起刑事诉讼。Р在我国大陆刑事诉讼中,控诉犯罪的方式有两种,即公诉和自诉。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诉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法律规定的几种犯罪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两种起诉方式中,国家公诉占居主导地位,自诉仅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只适用于少量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性质不太严重的刑事案件。Р(三)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比较Р澳门的法庭审理虽是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但又吸收了当事人抗辩式审判的一些方法。法官依然依职权主持和指挥整个审判,首先讯问被告人,但并非为定罪收集材料,而是为被告提供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并查清案情,法官不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有利于法官恪守公正裁决者的立场,体现司法公正。但法官又不是消极的,也在积极地行使审判职权。如果法官认为对被告人、受害人、鉴定人和其他应作出声明的人所提问题对了解案情并无必要且成为法律禁止的,可以阻止控辩双方的提问,当法官认为控、辩双方对证人不当提问时,可以予以阻止并由法官本人亲自发问,并且法官既审只判,确切地履行了审判职权。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能充分发挥审判长的主动、积极性,有利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及时惩罚犯罪。但法官职权过于突出,限制了控辩双方诉讼积极性、且易使自己陷于同被告直接对立,难以坚持客观、公正态度。合议庭只审不判,使庭审流于形式,也难以保证判决正确。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上来看,澳门法庭审判程序侧重于从快惩罚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的同时,在保证程序公正,实现保障人权方面,也有许多值得大陆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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