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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乙厂的10万元损失可以要求甲厂赔偿。Р案例五:Р为争夺市场,某市甲、乙、丙、丁四家企业通过下列行为展开了激烈的竞争:Р(1)甲企业首先降价,利润为零;Р(2)乙企业自恃财大气粗,不甘落后,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Р(3)丙企业慌了手脚,忍痛附赠奖品,价值为购货款的5%;Р(4)丁企业认为甲、乙、丙的做法太笨。该企业声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抽奖机会,最高奖品是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Р问题:请问企业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Р分析要点:Р1.第一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甲企业销售产品,利润为零,没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Р2.第二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乙企业销售产品低于成本的价格,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Р3.第三种行为是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丙企业的有奖销售不属于上述行为,是合法的。Р4.第四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中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丁企业的有奖销售最高奖品是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而且事实上该奖品根本就不存在。因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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