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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每天30元;原告实际住院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2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根据原告的就诊情况,本院确定为200元;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属实际损失,且有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财产损失确认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停车费、车辆评估费、鉴定费属原告合理支出,且被告付xx对此并无异议,因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本院确定为3,000元。被告付xx垫付的医疗费、急救费等共计1,162.30元,原告应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毛xx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误工费人民币2,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517元、护理费人民币45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450元; 二、被告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毛xx医疗费人民币8,172.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20元、营养费人民币45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停车费人民币240元、车辆评估费人民币14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原告毛xx返还被告付xx人民币1,162.3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被告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忠良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朱慧更多资料请登录网律师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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