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告知、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1)立案将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分类登记,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2)调查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审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告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做好记录,并进行复检。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并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4)审查审查机构收到调查报告及案卷材料后,应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审查机构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①调查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确;②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③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④听证人、当事人听证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审查机构应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5)决定审查机构作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①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