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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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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予以处罚:第五项、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的,处以损失金额倍以下的罚款。”Р六、违法行为:非管理人开启、关闭水利设备。Р处罚种类:罚款Р法律依据:Р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Р2、《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非管理人员开关、启闭水利设备。”Р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六、七项和第十九条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处元以下罚款。在堤坝及大型渠道垦植的,还应令其恢复地貌。Р”Р3、《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六项、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利设备以及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Р七、违法行为:在坝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Р处罚种类:罚款Р法律依据:Р1、《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坝顶、水闸交通桥行使履带车辆、超重车辆;”Р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六、七项和第十九条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处元以下罚款。在堤坝及大型渠道垦植的,还应令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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