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的,往往仍需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有相应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我们还要注意只有其同时具备了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才脱离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才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Р (三)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应当享有同等的分配权益的问题。在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将土地补偿款“分给谁”的问题上,通常做法是只确定谁有谁没有,对于确定为有的,则都是采用按人头均分的方式。我们认为,这是与土地补偿款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失地的补偿这一土地补偿款的性质相吻合的,所以,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上,我们也主张凡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被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应当享有同等的分配权益。故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确认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同等的分配权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在对于该诉讼请求的判决主文中应当明确限定其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为:“其户籍继续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期间”。Р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处理原则。Р 1、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格的基本原则。Р如前所述,人民法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原则是以其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基于此,我们认为要判断一个人是否有权利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既要看他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同时还要看其是否已经享受过土地安置补偿,以及其是否已经获得了除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以外的其他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