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Р第十七条对于重要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电费结算协议,调度协议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Р第十八条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和用电公章后才能生效。Р双方签约人必须持有法定负责人身份证或委托代理证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向对方出示。Р供用电双方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具有合法资格的还应将各自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附于合同后作为合同的附件。Р第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签订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并监督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Р 合同变更与续签Р第二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用电科代表分公司与用电方及时协商修改有关内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供用电双方也应及时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协商修改。Р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限为五年,合同到期后可将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也可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经双方确认,合同继续有效。Р第二十二条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方可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Р第二十三条合同到期,合同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修改,补充等意见时,原合同继续有效。Р第七章合同日常管理Р第二十四条供用电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在供用电企业分级建档管理,长期保存并制订,供用电合同文本借阅管理制度。Р第二十五条各供电企业应采用先进手段实施供用电合同的现代化管理。Р第八章检查与监督Р第二十六条上级供电公司用电管理部门定期对下级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Р第二十七条各级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营业部门负责对用户履行供用电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用户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查明原因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Р第二十八条用电稽查部门负责对供电企业自身履行供用电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