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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06KB

文档介绍
十一条对因用户原因产生的电费违约金,已交纳的电费违约金不得进行减免和退费,未交纳的电费违约金,除法定事由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减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减免电费违约金的,必须严格履行电费违约金减免审批手续,在审批单中详实填写减免的理由,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所属供电公司营销副经理审批同意后进行减免,同时打印盖单位公章向公司电费管理中心报备。Р(一)因用户濒临破产、倒闭或经营困难等特殊原因,在破产清算前申请减免的,或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后申请减免的。Р(二)因电费违约金与用户发生诉讼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采取调解方式结案申请减免的,或判决、裁决方式结案后申请减免的。Р其中,用户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减免金额以法院最终的破产裁定和债权债务清偿报告金额为准;诉讼或仲裁采取判决、裁决方式结案的,减免金额以民事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额为准进行减免。Р第十二条因用户经营困难不能及时交费,经与用户协商且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与用户签订还款协议的,按还款协议的约定收取电费违约金。Р第十三条对非用户原因产生的电费违约金,应及时进行退改处理。对用户已交纳电费违约金的,应同时进行退费处理。电费违约金的退改和退费处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审批单中详实填写退改和退费处理的理由,经由用户所属供电公司营销处负责人及以上领导的审批后方可办理,同时打印盖单位公章向公司电费管理中心报备。Р第十四条电费违约金的减免审批单和退改、退费审批单必须打印留存备查。Р第十五条为严格电费违约金的监督管理,各供电公司营销处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电费违约金收取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制定电费违约金收取的具体流程,建立对电费违约金应收金额、应收退改金额、应收减免金额、实收金额、退费金额和未收金额的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相关考核制度,并监督执行。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Р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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