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鉴定。鉴定工作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进行。第四章受理与补偿第二十一条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 补偿费用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省卫生厅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第二十二条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第二十三条受种方经诊断或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可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之日起 60 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受种方的申请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对受种方的相关票据原件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后提出补偿金额, 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三) 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四) 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五) 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 (六) 相关疫苗该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 进口疫苗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七) 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证明; (八) 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收据; (九) 与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每年 5 月底、 11月底前, 将本辖区申请补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材料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 与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起, 分两批集中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对市级上报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 确定补偿金额, 分别在当年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