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性补偿通知书后 40 个工作日内,若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一次性补偿金额, 应当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辽宁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 附件 3)。凡超过 40 个工作日申请人未签一次性补偿协议, 则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一次性补偿权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记录备案。第二十九条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签订经济补偿协议后 10个工作日内, 将经济补偿协议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级及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补偿经费划拨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造成一至三级损伤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补偿经费直接划拨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给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 法定继承人,补偿终结。第三十条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后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经济补偿的,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 10 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材料起 10 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疫苗接种单位等有关部门协助受种方向疫苗生产企业办理补偿事宜。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不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金额, 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后 60 个工作日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申请人 60 个工作日内不签署经济补偿协议,也未提起诉讼,则视为自动放弃补偿。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书面或电子材料不少于 20 年。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 、辽宁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2 、辽宁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 3 、辽宁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