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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精品完整版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Р(一)检查学校的财务;Р(二)对董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Р(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Р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Р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Р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Р第二十九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Р第三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Р(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Р(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Р(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Р(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Р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Р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与验资报告一致):Р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Р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Р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Р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Р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Р第三十四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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