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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管理研究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5KB

文档介绍
计机关,共同完成对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任务。对没有按规定公开披露财务信息、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者隐瞒重要财务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赋予信息披露监督部门对披露虚假信息者的问责手段,建立规范有效的财务信息披露问责机制。Р (四)要实行年度审计附带财务决算报告公告制度Р 外部审计制度是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对于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需要年度审计附带财务决算报告公告制度,以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为外部监督机制提供基本的信息制度保障。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或属于垄断行业的重要地方国家出资企业的特定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深刻影响某一行业或社会环境,需要实行特别审计报告制度,将有关信息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向社会公告,同时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开辟公众评议和建议渠道,使社会监督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Р 总之,财务信息公开披露是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可以逐步塑造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和为人民理财形象,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内部管理规范,不断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对于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让非上市的国家出资企业定期、真实地向社会公众公布财务信息,是一项难度大、技术性要求高、政策性强的工作,结合国家出资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或建立适合不同类型国家出资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办法,并通过相应的政策法规,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要培养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士,培育中介机构和选择有针对性的媒体,建立有效的信息传播机制,并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同时还要加强国家出资人财务监督及政府审计监督工作,对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质量进行跟踪评价,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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