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Р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Р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Р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八章公司的营业期限Р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Р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Р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Р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Р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Р第二十六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Р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公司法》的规定。Р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Р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Р股东签字:Р2014年月日Рxxx有限公司Р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Р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xx为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Р全体股东签字:Р特此决定。Р股东签字:Р 2014年月日Рxx有限公司Р经理任职证明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由执行董事xx兼任xxx有限公司经理职务。Р特此决定。Р股东签字:Р 2014年月日Рxx有限公司Р监事任职证明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xxx为xx有限公司监事。Р特此决定。Р股东签字:Р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