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对罪犯的人道主义考虑。对于审批的期限,也要尽量依着罪犯的病情紧迫程度而定,应逐级有序审批,层层报批,做到管理明晰,责任到人。对于保外就医的形式审查一定要严格,材料证明应当确保真实有效规范。Р (三)完善保外就医的监督体系Р 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沟通,明确各方职责范围避免因各部门的配合失调而导致的管理上脱节。公安机关应当派出专门警力定时了解保外罪犯的各种情况,或者交由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管理罪犯的日常事务和罪犯的医疗健康状况。一方面可以节省警力,减轻值勤民警的压力,二来交由专业化的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更准确清楚的了解罪犯的病情。加大检察机关权力,监察机关应在鉴定、审查、监督各个环节尽力其责,做到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监狱方及时的了解罪犯情况,及时与公安机关通报沟通,同时不放过收监情况。取保人也要切实履行职责,负到应尽的监督义务。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发挥人民群众集体的力量,在大批社会志愿者的参与和公安民警的协助下对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心理教育,同时进行一些技能培训,便于使他们进行积极治疗和改造的同时能够有一技之长从而成为日后出狱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培养一支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警察队伍,使社区矫正规范化有了保证同时节省了现行的司法资源。建立网上追逃机制,对于隐匿躲避拒不收监的罪犯上报公安机关,实行网上公示,发动更广泛的群众监督机制。Р 参考文献: Р [1]周伟.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之薄弱环节与制度完善.人民检察. 2005(14) . Р [2]李桂华,梁志勇.保外就医的法律条件及其制度完善.人民检察. 2005(10) . Р [3]徐文静.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中国政法大学. 2011. Р [4]张绍彦.刑罚实现与行刑变革.法律出版社.1999. Р [5]尤金亮.论刑罚的效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Р------------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