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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讨论稿)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验收申请Р第三十一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单位,应填报《安徽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附录1),并提供以下资料:Р(一) 基本情况说明;Р(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Р(三) 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说明(附单位人员情况一览表和签订并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相关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直接接触兽药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Р(四)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Р(五)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Р(六)《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兽药质量管理文件;Р(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兽药记录样表;Р(八)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生产单位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Р兽药GSP实施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单位,除提供(一)至(八)项所列资料外,还须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Р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药的单位,还应当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Р第三十二条 申请经营,应将《安徽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的县、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Р申请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之外的其他兽药,应将《安徽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组织验收。Р经营区域涵盖全省50个县、连锁门店达到600个以上的大型兽药连锁直营单位,其经营门店规模及数量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并应将《安徽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县市两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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