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等;Р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欧洲分公司应及时向我国驻欧洲所在国大使馆进行报告。安全事件发生后,欧洲分公司应立即向大使馆进行报告,在使馆的指导下妥善处置。具体要求如下:Р事件现场人员应做好事发现场的现场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公司领导紧急汇报。Р现场人员的现场处置应遵循:Р在遭遇暴力威胁、抢劫、讹诈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既要坚持原则立场,又要随机应变,巧妙周旋。如对方仅是索要钱财,可适当经予,以求脱身;Р如对方系有组织绑架或企图策反则须坚持原则,妥善应付,并设法与公司取得联系,以便组织营救;Р如有人员伤亡,要及时对伤者做急救处理,保护亡者遗体,对匪徒不宜采取对抗行为;Р力所能及地保护好现场证据。Р紧急汇报的内容应包括: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Р事件简要经过;Р事件已经造成的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和性别;Р对方的大致情况,包括对方目的、姓名、人数、性别、特征、所持武器等等Р;Р公司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进行事件应急处理和信息整理工作,同时向我国驻欧洲所在国大使馆进行汇报,报案和汇报的内容应包括:Р事件发生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籍贯、所在部门、国内家属联系人信息等;Р所掌握的对方人员情况;Р事件发生经过和和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Р当前现场情况;Р事件已经造成的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Р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Р已经采取的措施;Р公司在大使馆的领导下进行进一步的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公司应向大使馆要求领事保护,在与所在国各主管部门进行交涉时,可要求大使馆派员参与;Р事件的信息和所采取的措施应立即向公司的股东单位进行汇报,重大举措应取得股东单位的同意后施行;Р附则Р 本规定由XXXXXX公司制订并负责解释;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