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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业务承接制度--(2015年修订稿)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第二十条在评价本公司及其人员的独立性时,项目承接人员应当考虑本公司管理层及其项目组关键成员是否存在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及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Р第四章连续评估时的考虑因素Р第二十一条连续评估时,项目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的评估情况和对被评估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变化的了解,对客户及本公司情况进行持续评估,填写《业务保持评价表》。Р第二十二条在评价客户的诚信时,项目承接人员应考虑下列事项:Р(一)客户的所有者或者关键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动;Р(二)是否有迹象表明管理层不够诚信;Р(三)客户是否存在舞弊或违法行为,或已受到舞弊方面的指控;Р(四)客户是否曾就评估范围向项目组成员施加限制。Р第二十三条在评价客户的经营风险时,项目承接人员应考虑下列事项:Р(一)客户是否处于本公司准备退出服务的行业;Р(二)客户的业务性质是否发生重大变化;Р(三)客户是否难以持续经营;Р(四)客户的法律诉讼形势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Р第二十四条在评价客户的财务状况时,项目承接人员应考虑下列事项:Р(一)客户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以致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Р(二)客户是否未披露的重大关联方交易;Р(三)客户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Р(四)是否对客户会计记录的可靠性产生疑问;Р(五)客户是否采用过于激进的会计和纳税政策;Р(六)是否就重大会计问题与客户存在未解决的分歧。Р第二十五条在评价本公司及其人员的独立性时,项目承接人员应当考虑本公司及其项目组关键成员是否存在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及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并重点考虑独立性是否发生变化。Р第二十六条在考虑评估收费时,项目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评估情况,考虑客户是否存在拖欠评估费用的情况,以及本年度是否能够足额收回评估费用。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发展战略委员会负责解释。Р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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