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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巡查制度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地抽查。Р第二十七条市局和分局、县(市)局分别依据《贵阳市工商局绩效考评办法》和各分局、县(市)局《绩效考评办法》及本制度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及个人奖惩和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Р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Р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成绩突出的;Р2、及时处理交易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受到有关方面表扬的;Р3、及时发现、制止重大事故隐患和妥善处理重大事故的;Р4、综合指标考核成绩为优秀的;Р5、被市级以上工商机关树立为典型或通报表扬的。Р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Р1、综合指标考核成绩较差的;Р2、履行巡查职责不到位或怠于行使职责,不能有效完成巡查任务的;Р3、受到市级以上工商机关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单位曝光的;Р4、违反巡查规程和巡查纪律,达不到巡查标准的;Р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Р第三十条巡查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由市局或其所在局、所予以限期改正、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调离岗位、待岗等处理,并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Р第三十一条市局、区(县、市)局、工商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管辖区域内对市场巡查的开展情况实施交叉检查。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二条巡查人员要注重仪表举止,按照《贵阳市工商局干部着装规定》的要求着装上岗;巡查时应举止文明,姿态端庄,精神饱满,不准袖手、背手和插手;不准嘻笑、打闹、闲谈;不准讲粗话、脏话、忌语;不准吸烟。Р第三十三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具备非主观故意、初次触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尚不构成行政处罚四个要件的,巡查人员向其下达行政指导建议书,督促其改正,并做好备案备查工作。Р第三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贵阳市工商系统各基层工商所。Р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市局负责解释。各分局、县(市)局、工商所依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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