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Р(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Р(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Р第二十七条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Р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必须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得大于1.8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Р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低于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Р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含门头、牌匾)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Р(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Р(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Р第二十九条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居住建筑进行亮化时,应考虑对业主的影响。Р第三十条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以及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开办娱乐业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