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安丘市鑫瑞果蔬专业合作社章程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Р第四十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Р(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Р(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Р(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Р(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Р(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Р第四十一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Р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第四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Р第四十四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Р(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Р(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Р(三)所欠税款;Р(四)所欠其他债务;Р(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Р(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Р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Р第六章附则Р第四十五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召开成员大会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发布。Р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Р第四十七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Р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Р全体设立人签名: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