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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申诉调解机制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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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应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Р九、申诉程序。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书面提出申诉的,向应诉委员会提交的口头提出申请的,应诉委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Р (一)提出申诉,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Р (二)对申斥的受理应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对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Р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Р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Р3、对于申诉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Р (三)对申诉人的处理,应诉委员会对受理人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分别如下处理决定:Р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Р2、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Р3、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人,决定限期改正;Р4、管理行为的一部分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运用部分;Р5、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Р6、因申诉发生争议的,由应诉委员会组织部分教师代表、中层代表进行听证,从而做出决定。Р十一、应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Р十二、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应诉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Р十三、申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澄清事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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