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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Р3、调查取证。Р(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Р(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Р(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Р4、处理决定。Р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Р(1)维持原处理决定;Р(2)变更原处理决定;Р(3)撤销原处理决定;Р(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Р(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Р五、其他Рl、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Р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Р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Р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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