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合并计算工龄,辞职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予以保留,接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聘任使用。对保留干部身份的,由人才交流机构审定后将《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Р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后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满一年仍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的干部身份。Р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原单位可发给其一次性辞职补助费,并将《辞职补助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发入标准按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基本工资。事业单位支付的辞职补助费在预算外资金列支。企业单位的辞职人员,是否发给辞职补助费,由企业自行决定,领取辞职补助费的辞职人员如重新参加工作,工龄从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不领取辞职费的,其辞职前的工龄可与辞职后重新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РР 第十六条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人才交流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如用人单位或本人要求,人才交流机构可继续为其代管人事档案。Р第十七条省属企事业单位(含在部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辞职,由省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其人当档案,出具《辞职证明书》,负责审定是否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并承办其它有关事宜。Р 第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辞职申请表》、《辞职证明书》、《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辞职人员接收函》、《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辞职补助费发放证明》等式样附后。Р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