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总部税务专管员在每月申报纳税前应与各项目财务人员核对当月销项、进项税额,以确定各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在统一缴纳增值税后,将各项目部应承担的税额扣转至各项目承担。Р第五十二条公司总部税务专管员应将取得的已通过认证或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下载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月整理,汇总明细表,单独装订、保管。Р Р第五节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与处罚Р Р 第五十三条公司增值税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清晰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工作人员责任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对承担管理责任的领导,在处罚时,罚款金额应不少于直接责任人员。Р第五十四条单位人员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应给予以下处罚:Р(一)交回的原始凭证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全,或申请、交接表单无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单位领导审批,给予相关人员100元罚款。Р(二)原始单据保管不善,票据污损、单位领导在抵扣联上签字、以及专用发票存在折叠和涂改现象,影响认证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100元的罚款;Р(三)经办人员应取得而未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经办人员每次200元的罚款;Р(四)项目应向分包商索取专用发票而未取得,造成项目所在地无法差额预缴税款,无进项税抵扣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员300元罚款。Р(五)各部门及项目部经办人员提供的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有误,导致支付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每次500元的罚款;Р(六)取得可抵扣进项税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并处以每次500元罚款;Р (七)各项目部自行购进材料或进行分包未通过公司审批的,业务部门未核实供货商、分包商资质,造成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开具发票税率选择错误,影响发票认证、税款抵扣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主管领导及项目经理2000元及以上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