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Р①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Р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Р(二)在本案中,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不合法。Р (1)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Р (2)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延时工作,必须安排调休或补休,如果不能调休或者补休的,要对延时部分支付额外的加班费。如果劳动者自愿加班,非单位安排的额外工作任务的,不能获得加班费。案例中,考勤记录,必须由单位出具清单,之后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在举证时才会认可。Р (3)员工自愿加班应视为员工对自己休息权的主动放弃,而不是被动剥夺,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Р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公司虽然对王某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王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王某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度,王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