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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方责任险建议书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114KB

文档介绍
历了四个多月的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后,含愤自杀。悲愤欲绝的张冲父母以学校失职为由将XX私立学校告上法庭,要求XX学校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年多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判决北京XX学校赔偿张冲父母因张冲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张冲父母对判决不服,遂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调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XX学校是一所寄宿制学校,张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张冲父母将其送到学校,即产生学校对张冲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监护责任。此后,张冲在学校遭到同校学生侵害致残,除被害人外,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2001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处被告XX学校赔偿受害人家属14万余元。Р案例二:2000年11月25日上午,天台县一名13岁的女学生因被闯入学校的精神病人劫持,被迫从四楼跳下摔成重伤。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受害女生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20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法院认为学校应对这次伤害案负主要责任。Р案例三:2002年12月,14岁的小园在学校上晚自习,窗外一同学大声说话影响其学习。小园起身关窗户,这名同学进行阻止,结果玻璃破碎,划破了小园的左手。于是,小园就将所在的中学和这个同学告上法庭。在诉讼中,双方主要就学校在小园受伤这件事中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争论。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对小园受伤带来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Р事故责任性质界线难以区分Р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应是过错责任,但从司法部门对一些学校事故的审判情况看,由于事故发生原因和过程的复杂性,常常无法绝对的分清学校和其它方谁应负过错责任。审判人员在不能判学校的直接责任时,常常从维护弱者利益出发,判学校负“连带责任”。Р案例:某高中学生许某和同学一起到学校附近一造纸厂洗澡,由于瓷砖较滑,许某不慎滑入高达90℃以上的热水池中,造成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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