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条营业机构应在客户开立账户时签订对账服务协议,确定对账方式。对已开账户补签对账服务协议。对账方式包括邮寄和面对面对账两种方式,对账单发送应以邮寄方式为主。Р第十六条客户变更印鉴时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将更新后的印鉴资料送交开户机构,由开户机构交给对账中心变更。Р第四章对账单缩微管理Р第十七条对账单缩微处理是将客户核对后的对账单回执进行扫描,并形成电子影像的过程。Р第十八条对账中心扫描人员要对缩微的对账单回执进行整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向对账中心负责人进行汇报。Р第十九条对账中心扫描人员要按规定对对账单回执进行扫描处理,并做到不倾斜、无重叠、无折角、不遗漏。缩微的影像应做到图像清晰、完整、端正。Р第二十条对账中心负责人要加强对缩微处理质量的检查,不合格的影像应要求对账中心扫描人员及时重新扫描。Р第二十一条当日业务结束后,对账中心扫描人员应将实物与机器统计信息核对一致,并检查缩微设备及工作台面,确保对账单回执不缺失。Р第二十二条对账中心扫描员在完成对账单回执扫描工作后,应将对账单回执进行认真的整理,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清点无误后,在“对账单回执交接登记簿”上签收,并进行塑封包装。Р第二十三条对账单回执由对账中心统一保管。Р(一)对账单回执应依据归档要求,整理成册塑封包装,并按照内容、形成时间、保管期限进行分类索引,编制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Р(二)封装成册的对账单回执由档案保管人员在封面上进行签章。Р(三)缩微后的对账单回执及电子档案按现有纸质会计档案有关规定进行保管。Р第二十四条对账单回执的查询应建立查询审批制度和查询登记制度。各网点只能对本网点对账单回执进行查询,不得查询其他网点对账单信息,直接到对账中心进行查询的,需经总行分管领导批准同意。Р附 则Р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结算中心制定,并负责修改、解释。Р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