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列支研制经费。Р此外, 国防专利的首要目的是用于国防建设而非市场营利, 所以国防专利权人实质上为了国防利益的需要牺牲了一部分自己的利益。为了充分调动国防专利权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应提高对国防专利的补偿力度和强度, 积极落实国防技术成果研发单位的合法权益, 调整补偿标准, 扩大补偿范围, 使国防专利补偿普遍化、常态化。Р参考文献Р[1]旷毓君, 翟晓鸣.“国防专利沉睡”之因及治理之策[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4 (23) :139. Р[2]马兰.关于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用的思考[J].舰船科学技术, 2007 (S2) :22. Р[3]武剑, 郑绍钰, 李倩.基于技术转移的国防专利解密机制研究[J].装备学院学报, 2016 (5) :40. Р[4]易杨、杨为国.国防专利实施中的“二次付费”问题探析[J].军事经济研究, 2005 (2) :71. Р[5]王林, 黄怡苏, 胡隽.对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的思考[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6 (4) :45. Р[6]纪建强, 黄朝峰, 张继东.产权分离与产权分割——职务发明国防专利权归属新思路[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5 (13) :109. Р[7]梅阳, 李辉亿, 胡宇萱.军工企业国防专利保密解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学管理研究, 2016 (4) :36. Р[8]朱克毓, 等.国防专利定密与解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1) :130. Р注释Р(1) (1) 参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 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