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执业资格的严肃性。Р 第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Р 第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不得承揽超越自身执业范围、业务能力的估价业务,应以机构的资格等级、执业水平及信誉度,公开、公平承揽估价业务,不得采取现金回扣、佣金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各方支付业务介绍费。Р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在承揽业务中不得损害行业整体利益Р,应相互尊重、公平竞争,不恣意抬高自己,贬损或诋毁其他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Р 第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收取费用,不得收受委托方或与估价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额外报酬或财物。Р 第九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估价作业时,应当保证从形式到实质上的独立性,必须回避与自己、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估价业务。Р 第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利用其所担任的社会或行业协会职务之便承揽估价业务,未经行业协会允许,不得以其担任的协会或专业委员会职务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或发表言论。Р 第十一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并定期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以提高执业水平。Р 第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对估价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真实、准确的描述,不得有意进行误导。Р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过程中,所采用的估价依据应当真实可靠、有据可查。Р 第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认真履行估价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内容。Р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对估价业务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Р 第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进行房地产估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准则执行。Р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制定、修改。Р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5年 3月3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