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纪律执业规范。律师的主要风险来源:1、公权机构2、委托人3、自己真正的风险还是来源于自己一、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规范的主要内容1993年12月司法部发布实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6年10月全国律协通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4年3月全国律协颁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11年11月全国律协颁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正式施行。2014年6月,全国律协颁布《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违法违规违纪最主要的八种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二、当前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规范的主要问题——在收案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只要未经律师事务所主管人员审批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而代理案件,均认定为私自收案。律师的收费项目包括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三项,收取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承办律师。——不尽职尽责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1、自我吹嘘、虚假承诺。2、收案前热情过度,收案后工作消极。3、办案简单应付,不恪尽职守。4、办案“偷工减料”。营销学数据:当事人对服务满意,会转告7个朋友;不满意,会转告26个朋友。金杯银杯不如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