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保存在集团总部,供成员学校和区教育局查阅。Р第二十一条校务委员会表决Р对于影响集团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及校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一般事项,应通过校务委员会表决决定。Р对于一般事项的表决应遵循多数通过原则。如果出现平票,由总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总校长最终裁定。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应遵循三分之二通过原则。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如因故缺席校务委员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表决。Р第二十二条校务委员会拥有对集团内各学校进行监督、管理、考核的责任和权力。Р第三章龙头学校的权利和义务Р第二十三条龙头学校的权利和义务Р(一)龙头学校应履行向成员学校输出品牌、管理和干部、教师的义务。根据不同成员学校的具体情况,龙头学校与具体对应成员学校在学校品牌、管理理念、制度建设、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及干部、教师交流等方面依具体协议共享资源。Р(二)龙头学校依据具体协议有共享其他成员学校可利用资源的权利。Р(三)对集团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Р(四)加强学校之间的交流、沟通、协作,促进校际间均衡发展。Р第四章成员学校的权利和义务Р第二十四条成员学校的权利和义务Р(一)成员学校拥有共享集团及龙头学校品牌、管理及人力资源的权利。根据具体情况,成员学校与龙头学校在学校品牌、管理理念、制度建设、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及干部、教师交流等方面依具体协议共享资源。Р(二)成员学校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前提下,应接受集团校务委员会的指导,并积极接受龙头学校在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具体指导,将龙头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方式在本校加以融合。Р(三)成员学校应主动维护集团及龙头学校的形象及其他利益。Р(四)成员学校应承担集团根据集团整体利益所指派的具体工作和任务。Р(五)对集团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实验小学校教育集团校务委员会。Р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市教育局批准后生效。Р二○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