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Р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Р 第十七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Р 第十八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Р 第十九条理事长的职权Р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Р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Р 三、提名副理事长;Р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Р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Р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Р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Р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Р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Р 第二十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Р 第二十一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Р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Р 第二十三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Р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Р 二、被依法撤销;Р 三、破产。Р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Р 第二十四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Р 第二十五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Р 第七章附则Р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Р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Р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Р 集团成员盖章: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