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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管办分离,委托管理”幼儿园的管理办法(草案)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方面的指导活动Р。受委托方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受委托方的办学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法规、违反承办合同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收回幼儿园。Р第五章考核评价Р第十三条对幼儿的教育评价:由幼儿园组织,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价的参与者是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及其家长,以教师评价为主。在小学、幼儿园招收新生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测试。Р第十四条对幼儿园的年度考核:城区幼儿园由县教育局负责,乡镇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由乡镇中心小学负责。Р对幼儿园的等级评估由县教育局职能科室组织进行。Р第六章奖励与处罚Р第十五条凡在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幼儿园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幼儿园及个人,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Р第十六条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教育局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教育局有权停止终结合同,Р取消委托管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一)擅自改变幼儿园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Р(二)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Р(三)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年检不合格的;Р(四)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Р(五)恶意中止办园,抽逃资金或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Р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Р(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Р(二)使用有毒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Р(三)不注意卫生和安全,给幼儿造成损害的;Р(四)干扰幼儿园开展正常教育保育秩序的;Р(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Р(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Р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适用于全县所有“公建民营”幼儿园,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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