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每年接受年审。申领《收费许可证》应当填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附报《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等材料。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明确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保证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第二十八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06年8月10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价费[2006]140号、泰教计[2006]22号、泰财综[200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