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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况,包括姓名、职务等;Р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Р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Р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Р (五)谈话具体内容。Р 第十八条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年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Р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Р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Р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Р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Р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Р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Р 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Р 第二十条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Р 第二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Р 第五章纪律Р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Р 第二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Р 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严肃处理。Р 第六章附则Р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Р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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