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有林三等耕地 1~4 水浇地、旱地< 0.6 < 30 壤土、黏土重度不配套不配套一面或无林带注:耕地的质量等别应满足以上评价因素的下限指标。 2.2.3 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表 2.2.3 确定的指标。新增耕地的等级评价根据周边现有耕地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表 2.2.3 新增耕地率指标类型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一般农田新增耕地率(%)≥3≥ 10≥ 40≥ 60 6 3 建设条件 3.1 项目合法性项目符合土地、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环保、建设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3.2 自然资源条件具有充分的光热资源,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方向相适应; 水文地质、土壤、气候、植被等自然条件能够满足农作物等生长的需要; 水资源基本平衡,可供利用的水资源符合农田灌溉等的需水量和水质要求。 3.3 现有基础设施具备较完善的蓄水、引水、输水、排水等灌排系统骨干设施; 具备较完整的道路系统,能够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对外交通的需要; 当地农村电网改造基本完成,具备可靠的输、变电等电力设施条件; 具备必要的农田防护林网、防洪堤坝、水土保持林(草)等农田防护设施。 3.4 社会经济条件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当地农民群众积极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程度高; 劳动力资源丰富,物资条件充裕,具备一定的财力条件; 土地权属明晰,具备开展土地权属调整的组织和群众基础; 土地开发整理总体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的新增耕地潜力。 3.5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以不影响项目区及周边地区生态效应、功能为目标,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现土地资源持续利用的目标。 3.6 灾害风险对项目区可能产生的旱灾、风害、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等问题,应有基本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