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定比例, 如 10%;6)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争取在完工日、可靠性试运行完成日或者商业运行日失效之前, 并避免与质保金保函发生重叠, 否则会增加承包方的风险;7)质保金保函的生效应该以尾款的支付为前提条件,如:业主支付 5% 的尾款, 承包方就交付 5% 的质保金保函;8)避免在业主还未交付尾款的情况下, 承包方的质保金保函却提前生效的规定;9)质保金保函的失效应当争取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或者不迟于年月日。Р11、业主责任条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Р法律风险:业主最大的责任是向承包方按时、足额付款。但在实际合同谈判中,业主可能利用其强势地位设置一些权力义务不对等的条款,导致总承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Р防范措施:1)应该争取对业主拖延付款规定罚息, 并对业主拖延付款造成的后果约定违约责任;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提供施工现场的条件, 主要涉及道路、施工用电、用水、通信等方面;3 在分标段招标的 EPC 合同项下,应约定Р如果业主聘用的其他承包方施工干扰了本合同承包方的正常施工, 业主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Р12、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Р法律风险: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当,将可能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无效,甚至增加诉讼成木,延长解决纠纷的期限,以及其他不利的后果。Р防范措施:1)对于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应明确约定一种方式,同时存在;2)如选择仲裁,则要准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3、如选择诉讼,则应约定合乎法律规定法院管辖,避免约定无效。Р以上仅仅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法律风险出具,供参考。以期增强总承包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面防控法律风险的能力,更好地创造经济效益。Р Р附联系方式:Р联系人:杨唐全(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Р手机:13816581539 传真:021-68407358 网站:Р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6楼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