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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镇志、部门志审稿出版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他人员分工审查志稿各部分内容。Р第十一条志稿按初审、复审修改后,承编单位应拟出详细的《送审报告》,说明志稿的编写、评议、修改过程和志稿的体例、资料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送审报告》与签字盖章后的送审稿一起交市委党史地方志办公室终审。市委党史地方志办公室联合承编单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志稿进行评审。评审不合格的志书,不得出版。Р第十二条初审、复审、终审一般应在送审稿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未获通过,送审单位应按审稿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Р第十三条审稿人员应严肃认真,高度负责。对于存在的问题,除在志稿相应位置作批注外,还应填写《##市乡镇志、部门志审稿单》,并在审稿会上作陈述。Р第十四条送审单位应按审稿会的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陈述。拒不接受审稿会修改意见的,或在终审通过后擅自修改志书内容的,应提请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Р第十五条初审、复审、终审的送审稿、审稿单和会议记录应存档。Р第五章志书出版Р第十六条乡镇志、部门志经终审合格后,可进入出版程序。出版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内部准印发行)由编纂单位决定,出版经费也由编纂单位统筹解决。Р第十七条纳入正式出版计划的,由编纂单位联系出版事宜。市委党史地方志办公室给予指导和帮助。Р第十八条各乡镇志、部门志版式、开本、装帧式样应按市委党史地方志办公室的要求统一格式,以形成丛书。所有志书统一为16开精装(889×1194mm)。Р第十九条各乡镇志、部门志的编撰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志稿校对、出版清样核对工作,确保志书无遗漏、无错乱,文字差错率控制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Р中共##市委党史地方志办公室Р Р附:《##市乡镇志、部门志审稿单》Р##市乡镇志、部门志审稿单Р志名Р字数Р撰稿单位Р撰稿人Р审稿人Р审稿时间Р审Р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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