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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度。初稿完成后,由乡镇编纂委员会初审;达到送审标准的,报县级地方志机构复审;复审通过,报市级地方志机构进行终审,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印刷出版程序。凡编纂成稿的村(社区)志,必须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地方志机构终审验收合格后方能印刷出版。未经有关地方志机构审查验收合格的志书,一律不得印刷出版。(二)?明确审查验收责任。县级地方志机构对乡镇志承担审查责任,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志稿,县级地方志机构有权予以驳回,责令编纂单位修改或重修;对未经审查验收合格,擅自将志稿交付出版,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三)?审查验收手续。乡镇志稿送审,须先向县级地方志机构提交审查验收意见书,审查通过后,再向市级地方志机构提交审查验收意见书。审查意见书一式3份,分别由市、县、乡镇三级保存。送审志稿须报送纸质一式3册(套),电子版1份。(四)其他说明。志书出版后两个月内,编纂单位须向省、市、县级地方志机构进行备案,并报送成书30本、电子光盘3套。十、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强化依法修志观念,切实把乡镇志编纂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领导到位、场所到位、人员到位、条件到位。(二)?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要建立健全主编负责、审查验收等制度,主动与县级地方志机构加强沟通和联系,接受业务指导。县级地方志机构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乡镇志编纂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修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三)?营造修志氛围。要充分利用县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在全县营造编纂乡镇志的浓厚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乡镇志编纂工作顺利开展。(四)?强化督查通报。由县督查局与县方志办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乡镇志编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既查进度,又查质量,对工作相对滞后的修志单位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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