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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知情同意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可能造成组织器官损伤的药物时必须事先告知。(一)告知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过敏反应、对组织器官的损伤,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记录中作记载。(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应当详细询问病人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三)药房在给门急诊或出院病人配药时,所配发药物必须附药物说明书,禁止给病人配发无包装及无药物说明书的药物(中药汤剂除外)。(四)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Р 四、施行输血等血制品治疗,须在使用前告知。Р 五、施行各种物理诊治措施,须告知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一)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二)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三)其它各种物理诊治措施。Р 六、相关护理内容和要求由责任护士在医嘱下达后两小时内告知。Р 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告知Р一、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病人,应当直接告知病人的监护人。Р神志清楚的18 周岁及以上病人,可以直接告知病人本人,也可以告知病人书面授权委托的告知对象。Р二、患恶性肿瘤、HIV 抗体阳性(有权机构确认的)等病人的病情,告知病人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病人书面授权委托的告知对象。Р三、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病人,应当告知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将病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有关情况作好书面记录。Р四、为抢救病人采取的紧急抢救措施,在告知对象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务科人员(工作时间)或院总值班员签字(非工作时间)。Р五、新技术、新疗法、新药临床实验等,须在使用前告知。Р六、病人死亡,死因不清,需做尸检时,须在病人死亡后六小时内告知,告知内容为:尸检的必要性、不做尸检对死亡原因判断的影响、对医疗责任判断的影响等。Р七、发现病人有精神异常、自杀倾向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家属监护责任等情况。Р 第六章附则Р一、鉴于医学的不断发展,对新出现的医疗情况参照相关条款执行告知。Р二、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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