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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范本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事务所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五十三条事务所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第五十四条事务所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事务所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五十五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结的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六条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事务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事务所所欠税款;(三)?事务所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第五十七条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资比例)分配。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平均(或按出资比例)承担。第五十八条事务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事务所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五十九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事务所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事务所注销。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协议自事务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执行。第六^一条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本协议,修改、补充后的协议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协议。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必须对协议修改的几种情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协议规定的事项与其相抵触;(二)?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与协议记载事项不一致;(三)?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本协议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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