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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草案)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Р业主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管理委员会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障本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对于欠费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Р第三十一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以下用途:Р1、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Р2、改善小区公共环境、公共设施。Р第三十二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Р第六章违约责任Р第三十三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使用、维修养护等方面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者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第三十五条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业主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六条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Р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Р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Р第三十八条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公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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