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 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 .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 .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 .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 .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 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二)义务 1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 .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 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 .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 如渗、漏、堵、冒等), 押金予以退还, 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