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班规模的学校。Р2.1.2 完全小学为六年制。适宜规模为24班。不宜建设超过36班规模的学校。Р2.1.3 初中为三年制。适宜规模为24班、30班。不宜建设超过48班规模的学校。Р2.1.4 高中为三年制。适宜规模为24班、36班。不宜建设超过48班规模的学校。Р2.1.5 完中为六年制。适宜规模为24班、36班。不宜建设超过48班规模的学校。Р2.1.6 九年一贯制校为九年制。适宜规模为36班。不宜建设超过54班规模的学校。Р2.2 学生、教职工人数Р2.2.1 依北京市规定,各类学校班额如下:Р非完全小学,每班不超过30名学生;完全小学、初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每班不超过40名学生;高中每班不超过45名学生;完中一年级~三年级(初一~初三年级)每班不超过40名,四年级~六年级(高一~高三年级)每班不超过45名学生。Р2.2.2 教职工人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置。Р2.2.3 各校需增加的特色课教师及工匠的配置人数另行计算。Р Р3 选址Р3.0.1 学校设置应符合所在区域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及各类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规划。Р3.0.2 学校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市政基础设施完善的适宜地段建设。用地内应有合理布置运动场地的条件。Р3.0.3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滑坡、泥石流、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有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用地环境评估的各项指标(含电磁波辐射、土壤含氡量等)及校园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Р3.0.4 学校应远离殡仪馆、传染病院、医院的太平间、游乐场、集贸市场、公安看守所、垃圾转运站等场所。Р3.0.5 无寄宿条件的中小学校服务半径,小学不宜超过500m,中学不宜超过10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