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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论文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生活难以维持时,国家当然有义务对其救助,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将农民工完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不现实。对此,笔者建议:对于第一类农民工,若其年龄已满40周岁,则应将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但对于不满40周岁的及后两类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强且年纪普遍较轻,因此,对他们的社会救助不应是单纯的经济救助,而应是提供劳动机会。对于他们,可以考虑建立一种特殊的最低生活保障体制,即“公共劳动”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体制。对于农民工这一高活力群体来说,他们陷入绝境只是暂时的。他们一旦找到工作,不但可以养活自己,而且还可以养活全家。“公共劳动”机构可以为这些身强力壮的农民工提供暂时的栖身和劳动之地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对于政府来说,这样一种体制比单纯的经济救助更有效、更节省成本。投入不是很大的一笔经费带来的却是更为安全稳定的社会,何乐而不为?Р 最后,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第一类农民工而言,应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对于后两类农民工,可实行按个人储存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储存型保险模式,只建立个人账户,当然也应保证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农民工如离开用人单位,回居住地,可将其个人账户连同基金转移到居住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如果到其他地方就业,即可将个人账户转移到新从业地管理。到退休时,如缴费年限累计没有达到一定年限(暂以十年为限),则根据规定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已满一定年限,则可按有关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Р 当然,针对农民工的这些社会保障制度,都只是过渡性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各类企业的真正确立、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彻底废止,目前这些针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会被包括各类劳动者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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