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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中关于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规定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89KB

文档介绍
,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物入口(图7.11.3)Р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Р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置无障碍标志牌。Р Р图8.1.1 无障碍标志牌(二)Р Р Р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50-2001)(节选)Р7.11.1 汽车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和建筑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在地面上或是地面下的停车场地,应将通行方便、距离路线最短的停车车位安排残疾人使用,如有可能将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安排在建筑物的出入口旁(图20)。Р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但不应少于总停车数的2%,至少应有1个停车位。停车场地面应保持平整,当有坡度时,最大的坡度不宜超过1/50,以便于残疾人通行。Р7.11.3 残疾人的汽车到达车位后,还需换乘轮椅代步或拄拐杖行走,即残疾人在汽车与轮椅车之间需进行转换,因此,在停车车位的一侧与相邻的车位之间,应留有宽1.20m以上的轮椅通道。两个残疾人的车位可共用一个轮椅通道。Р7.11.4 为了安全,轮椅通道不应与车行道交叉,要通过宽1.50m的安全步道直接到达建筑物入口处。当车位的轮椅通道与安全步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坡道,以方便乘轮椅者通行。Р7.11.5 为了便于识别停车路线和停车位置,在车位地面的中心部位要涂有黄色的无障碍标志,在车位的入口处安装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Р Р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Р第五十五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Р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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