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2001年4月28日休正) Р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Р(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Р(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Р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Р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Р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Р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Р《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 Р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Р《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 Р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Р《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11月4日修正) Р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Р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Р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Р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Р《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通过) Р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Р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