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对于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尽量安排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第十二条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第十三条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及辩护,并协助合议庭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第十四条受援人、受援人法定代理人或亲属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律师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更换法律援助律师的,原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律师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律师提交的立卷材料及受理、审查、指派等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统一归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